入世与中外律师业的竞争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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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化与国际化
陈洪武
中国的入世对于世界来说标志着中国更深入全面的开放,外国公司可以来华更自由平等地分享中国广阔的市场机遇。 对于中国人来说,中国的入世更是一个激动人心的大好消息。这是我们十几年的期盼,是祖国融入全球一体化经济飞速发展的期盼。这不仅表明中国向世界的开放,更表明世界向中国的开放。中国公司可以平等自由地分享全球市场机遇。
然而,不可忽视,中国的入世在给中外企业带来中外市场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中外公司在中国和世界市场上的更激烈竞争。对于中国幼稚行业,特别是律师业来说 ,这种竞争是残酷的。在我看来,竞争的焦点,是中外竞争双方的本地化和国际化问题。
一.外国律师业在中国的本地化问题
在华外国律师业面对本地化的中国律师业是幼稚的。这种幼稚主要表现在律师队伍规模,本地化程度和业务范围上无法与中国本地律师业相比。这种状况是中国长期以来实行本国保护主义政策的结果。
从孙中山1912年主持起草了《律师法草案》,建立了中国律师制度,到中国改革开放后1992年颁布《关于外国律师事 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之前的80年里,外国律师业在中国没有合法存在过。
今天,虽然已有100多家外国事务所在华设立了办事机构,但是经批准在华从事律师业务的外国律师人数不过几百人,其业务范围也仅限于其持有执业资格的外国法律和国际法与国际惯例。而中国所的数量已超过万家,律师人数已有十几万。
一个国际化的外国所要想在中国有所发展,能够对抗中国所在本地的竞争, 其本地化程度是关键所在。
本地化可使外国所具有很多优势: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完善的管理制度,国际水准的服务,国际协作,外国和本地合伙人,外国和本地律师,既可提供外国和国际法律服务,也可提供本地法律服务,既有外国客户,也有本地客户。
但要实现本地化还要取决于一些条件,主要是本地的开放政策和外国所的本地化愿望与合伙人的本地化心理和战略上的准备。
1. 当地政策的开放
当地政策的开放程度直接影响外国所本地化的程度。
中国虽然已经入世, 但并未承诺完全开放法律市场, 根据中国的承诺,中国在入世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继续限制外国律师业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其中有些限制是很不合理的,具有浓厚的地方保护色彩。例如,外国人仍然不可以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无法从事中国当地法律业务。这样的限制是违背WTO 国民待遇原则精神的。
从国际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已不象中国那样以国籍为标准对本国律师业加以保护。如在美国,考取各州律师资格的外国人不计其数。德恒所就有10名以上持有美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我本人作为中国律师也考取了法国律师资格。中国人取得英国和其它国家律师资格的也不乏其例。
既然外国不以法律或互惠原则为理由限制中国人考取其律师资格,为什么中国要禁止外国人考取中国律师资格呢?
其实,这种限制是不必要的。政策上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如让度给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例如在法国,取得律师资格不一定具有法国籍,但必须有法国法学院本科以上学位,再考入律师学校,经过一年培训之后才能考取法国律师资格。在这样的制度下,每年只有大约30%的考生考入律师学校并取得律师资格,其中外国人,特别是非法语国家的人只是凤毛麟角。
中国考取律师资格的条件与国外相似,但竞争更为激烈,每年只有10%的考生能够取得资格。外国人又如何与中国人竞争呢?
因此,开放律师准入市场,允许具有同等条件的外国人考取中国律师资格并不会冲击中国的律师业。
对外国律师业在华发展的另外一些限制,我认为是无可指责的。例如入世后,外国律师仍然不可以从事中国法律业务,外国所也不可在华设分所,不可招聘中国律师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类似的限制在国外也是很普遍的。
在法国,法律服务基本上是律师的垄断行业,只有取得法国律师资格的人才能从事法国法律服务业。不是法国 (或欧共体国家) 律师的人在法国从事法国法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可被处以3600至60000法郎罚款和/或6天至6个月有期徒刑。其它国家的情况也不会相差很远。各国都不会允许没有取得其律师资格的人在其领土上从事其律师业务,也不允许雇佣当地律师从事当地法律业务。
因此,中国法律在这方面的限制是无可非议的。为了维护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应该理直气壮地对在华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外国律师及其在华代表机构进行打击,严厉禁止他们向中外客户以各种方式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2. 本地化的主观愿望
政策上的限制虽然是阻碍外国律师业在华发展的一个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外国所本身在中国本地化的主观愿望不够。
纵观在华设有办事处的100多家外国所,有强烈的主观愿望,在战略上有本地化的考虑并在心理上有所准备的不在多数。根据在外国所工作7年多的经验,我感到西方国家律师事务所对其它国家,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文化,从心理上是排斥的。在战略上,它们很不情愿作出在中国本地化的设计。其结果是,多数外国所中没有中国合伙人。虽然这些事务所在海外的中国部和在华代表机构的主要业务涉及外国公司在华投资等中国法律事务,其工作骨干主要是中国律师或持有外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或华裔,但是 (且不论他们在华从事中国法律业务是否合法),这些中国人只是劳动力,他们难以参与国外所的决策,在事业上也是没有发展的。
这样的外国所在中国没有前途,等到其外国客户在中国实现本地化之后,它们就会被自动淘汰。只有那些主观上愿意在中国本地化,心理和战略上重视中国本地业务和本地律师并吸收中国合伙人,以中国人为主发展中国业务的外国所才能实现在中国的本地化,参与同中国国际化的律师所的竞争。
二. 中国律师业的国际化问题
中国律师业面对国际化的外国律师业是幼稚的。这种幼稚主要表现在各种资源的缺乏及业务和管理水平上无法与在华外国国际化律师所相比。这种状况与中国律师业发展历史短暂,律师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及被重视的程度不高不无关系。
1. 资源缺乏
中国直到1910年,才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制度作出规定。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律师制度已非常发达。我曾经工作的英国律师事务所在18世纪中叶就已建立。
中国建立律师队伍之后的半个世纪里,律师人数每个时期仅有几千人。今天中国的律师队伍虽已发展到十几万人,但是面对中国十几亿人口,律师的人数还是少得可怜。法国巴黎平均每三百人有一名律师,而中国北京每两千多人才有一名律师。
中国律师队伍人力资源整体缺乏必然影响中国律师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发展。律师超过50人的中国律师所寥寥无几。而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的外国所律师人数大多过百,人数过千的所亦不罕见。
财力资源的缺乏是影响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中国律师所从国有制到私人合作或合伙制经历了不过几年的时间,没有足够的财力积累,经济实力远不如资金雄厚的外国所,因而无法支撑规模发展的需要。
另外,业务资源,包括客户资源和专业文件资源的缺乏也是困惑中国所发展不可忽视的因素。外国所经过几代人的积累,各种法律文件,资料,合同文本应有具有,这为其发展高质量的,广泛的客户带来了很大方便。而中国所这方面的资源贫乏,客户范围有限,质量不高,业务上难以发展。
最后,文化资源的缺乏也阻碍了中国所的国际化发展。有规模的外国所通常是由多国合伙人,多国律师,多国分支机构编织而成。其丰富的多国文化资源大大促进了其国际化发展。而中国所往往人力来源单一 ,没有外国合伙人,没有外国律师,导致文化单一,这使中国律师业失去了国际化发展的文化基础。
以上各种资源的缺乏相互影响,恶性循环,使中国律师业难以走上国际化发展道路。
2. 业务和管理水平落后
来华设代表机构的外国所大多拥有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在具有上述各种丰富资源的同时还具有很高的业务开拓和操作能力,丰富的管理经验,完善的内部运作和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这样的所服务质量高,工作效率快,合伙人,律师之间工作配合协作默契,专业分工合理,容易满足客户的各种服务需求。
目前中国所的业务和管理水平很难与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国际所相比。中国所合伙人之间往往专业分工不清,表面合伙实际合作,以单干为主,合作为辅,客户资源和成本分摊均采用 AA 制。全所的整体管理责任模糊,各种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于律师和工作人员,常常是重使用不重培训。
这样的所很难适应入世后的中国与国际经济发展的要求,难以提供达到国际水平的法律服务,也难以开拓高质量的国际国内客户。它们只能维持低水平的本地规模。这样的所面对在中国日益本地化的外国国际所的竞争只能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对于中国律师业来说,是否可与外国所竞争,关键在于其国际化的程度。国际化意味着规模,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国际化,各种资源和综合实力的国际化。
三 . 中国律师的竞争优势
中国已经加入WTO,如何面对入世后的法律服务市场,如何面对这一市场上中外律师业的竞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课题。
对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来说,如何进入中国法律市场,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事务所在中国的本地化才能面对中国所的竞争是其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一方面取决于其主观愿望,另一方面还取决于中国法律市场的开放程度。
从目前情况看,外国所在中国完全属地化还不现实,中国法律还不允许外国人取得中国律师资格,外国所和外国律师不得在中国从事或雇佣中国律师向客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使中国政策马上改变,也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有外国人考取中国律师资格。因为他们首先要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中国法律本科以上文凭才能具备报考中国律师的基本条件,更何况还要有很深的中国语文功底,文化功底和中国法律的综合知识与能力才能与中国考生竞争取得律师资格。现在或短期内具有此种能力和条件的外国人不会很多。这就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上和时间上的机会。
谁利用了这一机会,谁就会占有法律市场的竞争优势。德恒看到了这一机会,也利用了这一机会。在中国入世协定签订当天,十几位志同道合的同行经过十数小时的商谈达成了重组德恒的共识。不久签订了组成新德恒的合伙协议。这是中国入世后第一家大型全球性律师事务所。其分支机构将遍布中国大陆,香港,亚洲其它国家,美国和欧洲。在其目前的全球合伙人中40%同时拥有中国和美国或法国及欧共体律师资格。在其现有的200多名律师中8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并且很多人都有在国外学习或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和工作的经历。这是一支难得的队伍,是德恒走向世界的保证。
新德恒的成功组建是中国入世后实现中国律师业国际化的第一个尝试。离开外国所,参与德恒的重组并成为德恒全球合伙人是我的荣幸。
作为结尾,我想告诉大家我的理想。有人说:“我的理想是:或者把优秀的外国企业做成中国的或者把优秀的中国企业做到国际上去。”这也是我的理想。我曾经在优秀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但未能把它做成中国的。我并不为之遗憾,因为那本来就不是我的事务所。今天加盟德恒,成了主人,把优秀的德恒做到国际上去,便成了我的理想。我对自己的理想充满信心,也会为实现自己的理想努力工作。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中外同行有同样的理想,把他们优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做到国际上去,或者把他们优秀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做成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迎接新世纪的新挑战。
陈洪武,男,博士、律师。
1972年小三入学法语班,留学法国并定居。现在德恒律师事务所工作。